法庭:旺角暴亂案 九被告裁定表證成

【本報訊】去年大年初一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十名被捕男子涉嫌掟磚和破壞警車,遭控以暴動和刑事毀壞等共逾十項罪名。其中一名被告已承認暴動罪等候判刑,其餘九名被告不認罪受審。案件早前在西九龍法院經審訊後,該九名被告昨日均被裁定控罪表證成立,法庭將案押後至周五續審。

其中第七被告鄧敬宗(廿七歲)昨透過律師指,鄧將會出庭作供,並會傳召一名警員作為辯方證人。此外,首被告莫嘉濤(十八歲)、第四被告何錦森(三十七歲)和第八被告李卓軒(十九歲)透過律師表示,該三人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至於餘下被告,則表示需索取指示。據了解,鄧打算傳召的警員,是在暴亂事件中曾開槍的警員黃慶威。

官接納多名被告警誡供詞

此外,法官昨亦裁定,接納多名被告爭議的警誡供詞,並批准列為控方證物。本案原有十一名被告,依次是莫嘉濤、李倩怡(女)、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十七歲至七十歲),共涉十四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二月九日(初二),在旺角參與暴動和襲警等,其中李倩怡棄保潛逃,吳挺愷則已認暴動罪。

案件編號:DCCC 90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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