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樑上君子入室,見到床上美女婀娜多姿,突起色心,完事後正欲離去,不料受害人暗中已報警,警方將他逮個正着,控以非法入屋意圖爆竊及強姦罪,被告被判入獄三年,大呼冤枉並提出上訴。
上訴庭上,法官詢問被告有何上訴理據,對方聲稱自己雖然是強姦犯,卻是一個有良心的強姦犯,理應輕判守行為洗廁所,而不是失去自由。法官及聽眾皆愕然,聽被告侃侃道來:其一,被告當庭承認入屋及強姦罪,受害人不必上庭接受辯方盤問被強姦的細節,不會曝光自己的私隱,免除了第二次傷害;其次,被告一時衝動犯罪,但實施強姦行為只有一次,沒有第二次、第三次,減低了受害人的痛苦;其三,強姦後打消爆竊意圖,受害人沒有財物損失;其四,被告認真悔過,已向受害人道歉,承諾不管如何喜歡受害人,都不會再傷害她,更不會禁錮或恐嚇她,今後要做守法公民;其五,有不少親朋故舊及社會賢達為其撰寫求情信,認為他出身良好,受過高等教育,只因一時衝動犯錯,事件屬於一宗悲劇,被告事發後飽受社會白眼,已經受到懲罰,應該給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
被告陳述完畢,全場鴉雀無聲,法官一時難以定奪,宣布退席研究,擇日判決。
以上情景,純屬一位本報讀者的虛構,但讀者諸君是否覺得被告以「良心犯」自居似曾相識?被告是年輕人,且犯罪一次而不是再犯,是否就應該給予寬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