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今次遭消委會點名批評的推廣公司經營手法是早在歐美流行的「時光共享(Time Share)」,相關營銷手法在本港已有十二年歷史,有市民二○○五年遭逼簽逾十萬元會籍,最終告上區域法院,有關營銷手法僅一五年至今的兩年多,消委會點名批評商戶的投訴已達一百宗。本港至今沒有訂定針對時光共享的營銷指引,而歐盟早於一九九四年制訂指引,要求賣家提供清晰的產品說明、價錢,合約亦需設十四日冷靜期,有立法會議員促請政府盡快立法規管合約冷靜期,避免執法漏洞。
「時光共享」的概念源於歐美,指購買一個度假屋的時段成為會員,會員購買了該時段的享用權,便可在指定日子入住其中一個房間,買家的會籍價錢多少,與房間大小、豪華程度、居住時間、日期是固定或浮動等掛鈎,參加計劃的人士只是購買了度假屋的居住權,不包括機票、交通、膳食及行程安排。
根據消委會資料,市民柳先生○五年收到推銷「時光共享」的電話,其後親自上門,最終簽約並繳交了部分會費約三萬多元,但事件最後要告上法庭,他獲退回已繳付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