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坤串騙案 兩女申上訴押後判

【本報訊】東方明珠石油時任主席黃坤,被指於二○○九年十二月至一一年五月期間串謀兩名女子,以虛假陳述詐騙聯交所、股東以及潛在投資者等逾五億港元一案,兩名女被告於前年被定罪和判監,其中翼小紅被裁定兩項串謀詐騙和三項洗黑錢罪成,判監七年,葉瑞娟則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和一項洗黑錢罪成,判監五年。她們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聲稱對串謀詐騙一事不知倩,上訴庭法官倫明高昨審理她們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押後書面判決是否准許她們上訴。

翼小紅的律師表示,大公司未必一定上市,華懋集團便不是上市公司,而翼並非東方明珠石油的僱員,控方無證據證明翼知道東方明珠石油是上市公司,因此不能證明翼知道自己串謀他人去向聯交所和股東、潛在投資者作虛假陳述,控方證據只能證明翼曾簽署涉案文件,和證明翼把金錢轉給黃坤及其相關公司,不足以將翼定罪。

葉瑞娟指陪審團裁決相矛盾

葉瑞娟的律師則指,葉與其他協助黃坤的女子一樣,會協助黃收購公司和見證文件,但葉對串謀詐騙一事是不知情。此外,葉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陪審團裁定一罪成立,另一罪不成立,認為陪審團的裁決自相矛盾,而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不夠持平。

政府的律師回應指,翼有份與黃坤簽署涉案收購美國猶他州油田協議,而且把大部分涉案現金和股份轉給黃及其公司,控方雖無直接證據證明翼知道自己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聯交所和股東、潛在投資者,但有環境證據支持陪審團推斷翼對此知情,而且東方明珠石油是一間上市公司,加上該次收購涉款龐大,可推斷翼知道聯交所會被牽涉入事件。

至於葉瑞娟,政府律師指她有份負責收購相關公司,並見證黃與翼簽署涉案收購猶他州油田的協議,反映葉對串謀詐騙一事知情。律師又表示,兩項串謀詐騙罪不一定要一併定罪或一併判無罪,陪審團裁決並無自相矛盾,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並非不持平。

案件編號:CACC 17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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