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之行:法院制衡立法會

行政與立法及司法適度分權,相互產生一定的制衡作用,是特區政治體制的特色。終審法院日前拒絕游蕙禎及梁頌恆的上訴許可申請,終極確定兩人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可視作立法會與法院的某種特殊關係。法院依法介入立法會的事務,並在其權力範圍內對後者發揮制衡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游梁案中的辯方大律師所提出的上訴理據之中,隱含挑戰法院的權力。辯方認為是否容許再次宣誓,理應屬於立法會內部運作的事宜,《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對此應「保持沉默」,而法院基於權力分立的原則,亦不應干預立法會的運作。終審法院不認同上述論點,行使擁有的裁決權,駁回上訴申請,彰顯司法的權力,影響深遠。四位早前被法院DQ的非建制派議員,未來要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倘若參照游梁案的判例,成功的機會甚微,是可以斷言的事。

一來人大常委會釋法對本港法院有約束力,正如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游梁案中指出,終院在過去案例中已經確立人大釋法權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原則;二來終院直指游梁案的上訴方所陳述的法律觀點未有帶出合理可爭辯的論點,包括前述法院無權干預立法會內部運作的說法。

除非四人的上訴理由能另闢蹊徑,或有新的有利證據,否則,如按照游梁案的上訴論述,打贏官司的可能性極低,毋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