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眉冷看:唯獨律政司不該上訴?

黃之鋒、周永康、羅冠聰三人俗稱「雙學三子」,他們在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晚上,呼籲支持者重奪政府總部外的「公民廣場」,與保安人員發生衝突。整件事造成十多人受傷,及後更開展了香港有史以來最漫長的街頭佔領行動。政府就此事入稟法院,三子在初審被判罰社會服務令或監禁緩刑,律政司認為判刑太輕,上訴至高等法院。高院認為初審法官犯了原則性錯誤,改判三子即時入獄,每人的刑期都在六至八個月之間。三子又不服,將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整件案件都是依正常不過的法律程序,在下不厭其煩地簡述出來,就是讓讀者看看,這中間有哪處地方不合常理嗎?為甚麼上訴結果公布後,反對派可以無風起浪,吵鬧至今,硬說是政府對年輕抗爭者的政治打壓?

那試問在何處打壓?政府在哪一步驟所做的事超逾了常理常情?是連初審也是羅織罪名、霸王硬上弓嗎?那肯定不是,當晚黃之鋒在台上呼籲支持者發動衝擊前,也公開提醒參與者可能會觸犯刑事罪行,而且他的原話是叫其他人「同我哋一齊進入公民廣場」。由此可見,三子本身早就知道這是犯法行為,他們甚至會心虛,只用「進入」而避免用「重奪」二字。因為就連這幾個小子也知道,用上「奪」字,其實就意味着要承擔更大的刑事罪。

若初審沒法證明是政治打壓,然則,律政司上訴就是打壓嗎?此論更讓我莫名其妙。與訟的雙方,任何一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這是正常不過的事,政府在其他案件中也經常會這樣做,何以獨獨在此案不行?上訴庭的判詞也證明律政司確有充分理由去質疑初審結果。

雙學三子如今不服判決,將提出上訴。三子上訴就可以,律政司上訴就叫打壓,試問這是哪門子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