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案判決 反映暴力示威刑期加重

【本報訊】去年初農曆新年期間發生旺角暴亂,參與者陸續被送上法庭,首宗暴動罪成案例,被告許嘉琪、麥子晞及薛達榮被判囚三年。而自旺角暴亂案後,法庭對違法暴力示威案件的判刑亦明顯加重,不僅旺角暴亂案以判囚三年「起跳」,有關一四年反新界東北衝擊立法會案件,十三名男女非法集結罪成,本已判社會服務令,但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十三人在日前被改判監禁八至十三個月。

多名參與者先後被判囚

根據《公安條例》,暴動罪最高刑罰可判囚十年。旺角暴亂至今共九十一人被捕,當中五十七人經司法程序處理,罪名包括暴動、縱火、非法集結、襲警、拒捕、藏有攻擊性武器、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等。多名參與者先後被判監禁,其中五人涉暴動罪被判監三年,一人涉暴動罪及縱火罪,判囚四年九個月。

資料顯示,自從旺角暴亂後,法庭對違法暴力示威案件愈判愈重,其中一四年佔領行動期間捲入佔旺案的「熱血公民」鄭錦滿,涉違反禁制令,被控藐視法庭,雖然鄭其後認罪,亦被判入獄三個月。此外,一五年立法會審議俗稱「網絡23條」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立法會大樓外示威區發生垃圾桶爆炸,警方事後檢控有「佔中輔警」之稱的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楊逸朗,楊最後被裁定縱火罪成,判囚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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