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無被打或恐嚇
廿九歲被告蔡仲強,被控在去年九月十日於九龍塘德雲小築內強姦X。X表示事發時由酒店櫃台前往房間的一段路,她可自己行,但只是:「有意識,腳可以行但真係好『飄』!」又指是「畀人拉上去」。辯方續指,X記得在酒店房間內與該男子性交的細節,顯示她根本並非醉酒;X對此解釋:「我係記得呀,只係無力反抗」,她表示記得當時約性交了八分鐘,不過X承認事發時她無受傷亦無人打她或恐嚇她。
辯方又指,X因在性交後感到後悔,故決定聲稱自己被強姦,並致電男友人稱自己「畀人搞及畀人打」,並誣指該男子曾恐嚇她稱:「沖完涼出來再炮製你。」X否認誣衊他人強姦自己,又指只曾向友人稱「畀人搞」無說其他事。案件今續審。
案件編號:HCCC 14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