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於二○一四年九月廿六日衝擊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廣場,揭開佔領行動序幕。三人去年被裁定非法集會等罪成,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但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而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改判三人監禁,並要求上訴庭就日漸增多的示威集會案訂立判刑指引。高院上訴庭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押後至下周四(17日)宣判。羅冠聰散庭後稱已作最壞打算預計入獄,周永康則稱能否繼續升學需視乎法庭判決。
案件於去年八月審結,黃之鋒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判八十小時社服令;羅冠聰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服令;周永康則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判囚三周但准緩刑一年。控方昨透露黃及羅已完成社服令。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陳詞指,原審裁判官張天雁判刑時側重被告的背景,卻忽略案件後果和控罪嚴重性;梁認為應採用暴動罪案例,憑集結牽涉的規模、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及是否有預謀等因素來看,而本案屬嚴重的非法集結。
梁指出,警方估計案發時約有一百人推閘,包括三名被告在內有七十四人被捕,當中有四十五人是大專生、四人是中學生。三名被告雖無做出實際暴力行為,但他們倚仗百人之力試圖推開閘門,與保安員糾纏,產生的暴力不小,口號「重奪公民廣場」中的「奪」字已有暴力意思。最終十名保安員受傷,最嚴重者左腳拇趾骨折,須放病假卅九日。
梁認為,三人事前有計劃有預謀,他們早知不獲警方批准在廣場內集會,若要硬闖定必受到保安員及警方阻撓,亦必然牽涉暴力。
梁指周永康受訪時,承認向在場人士派發被捕須知;黃之鋒原審作供時,亦承認知道硬闖有機會發生肢體衝突。因此他們不可能做到他們倡議的「和平理性非暴力」原則,「所講嘅和理非,根本就係口是心非」。
梁卓然稱,控方同意三名被告並非出於私利犯案,挑戰政府亦非加刑因素,但假若法庭單憑年輕人勇於表達意見,對三人寬容處理,恐會向公眾發放錯誤訊息,令人誤信年輕人為表意見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嚴重罪行。梁重申非法集結的控罪,目的就是要預防由三數人發起的集會招致更多人參與,否則後果就如雪球般愈滾愈大,一發不可收拾。
梁又引述感化主任報告,指三人悔意欠奉,不符合判社服令要有悔意的條件。控方認為由於黃於案發時十七歲,若上訴庭不打算改判他監禁,可先替他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或教導所報告;而若索取這些報告,則毋須考慮他已完成的社服令時數。
案件編號:CAAR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