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工隱瞞案底 盜學生資料冊 上門補習偷竊 女教師孭7罪再囚30月

曾訛稱是名校教師而自抬身價詐騙並因而鋃鐺入獄的「大話女教師」,前年出獄後不足半年便重施故技,向多名家長訛稱是他們子女學校的教師,「自薦」可上門補習而索取高昂補習費,更順手牽羊偷走對方家中財物;她亦隱瞞案底應徵補習社,並在面試時偷走補習社載有學生資料的登記冊。涉案女教師承認盜竊及詐騙等共七罪,昨在區域法院被判囚三十個月。法官直指其重複犯案行為近乎病態騙徒,且已用盡了法庭的同情心。

被告劉靜兒,卅三歲。辯方昨求情指,被告是個勤奮、顧家,為家庭付出一切的人,但她在家中連一張床也沒有。被告中五畢業後轉讀夜校,終取得教院學位,於一○年獲聘任小學教師,生活原步入光明,卻因弟弟嗜賭欠債,被告需替他還債,故當兼職補習老師,卻因影響到正職而被要求辭職。

官斥被告用盡法庭同情心

被告其後從事超市工作等,工時往往達十七小時,工作壓力加上不懂處理家人債務問題,以致精神病發;被告曾因企圖跳樓而兩度入住精神病院,後又出現幻聽。辯方指被告已決定不再為弟弟還債,明白為此已斷送前途。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訛稱是老師而成功進入學生家中,不但濫用家長學童對其信任,犯事亦涉及一定的計劃及鋪排,行為近乎入屋犯法。再者,被告犯下前六案而被捕,但她不知收斂再度犯案,一犯再犯。法官指被告早年亦已因相類罪行而被判囚,重複的犯案已用盡法庭的同情心。

精神及家庭困擾 難作求情

對於被告壓力管理不善致犯案,法庭雖同情其處境,但指社會上大部分人亦有各自的壓力,他人會以合法途徑處理,被告的個人困擾不能作為罔顧他人感受和權利的藉口,精神報告也沒指她是因病犯案,故其精神及家庭困難並非有效求情理由。

被告承認四項盜竊及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名,案情指她由前年十二月起,先後向多名家長自稱補習老師或訛稱是對方子女學校的老師,強行要替學童補習,再索取高昂補習費,有時更由傍晚一直補習至午夜;她又在上門補習期間盜取屋內的手袋等財物。此外,被告向補習社應徵導師時訛稱自己無案底,又偷取其中一間補習社的學生資料冊,從而取得本案中一名學童的資料。

案件編號:DCCC 69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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