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地鴻爪:疑點利益未歸被告

疑點利益歸被告?未必!要看被告是甚麼人了。

旺角暴亂案陸續宣判,三名男被告中,一人被判入教導所,兩人獲刑三年。辯方曾求情,指被告並非仇警,亦無受其他政治團體影響,更無意製造無政府狀態,當時只是看到警方鳴槍的新聞而前往現場,但法官一於冇面畀,直指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曾掟出手中的玻璃樽或磚頭,但因為隨時可能使用暴力,所以要重判。

治亂世,用重典,各被告為自己的一時鹵莽行為付出代價,可謂咎由自取,與人無尤,然而,這並不代表判決十分公允,無可爭議。在「長毛」梁國雄收受黑金案中,長毛承認收錢,漢奸黎承認給錢,而長毛不僅未向立法會申報,更曾在立法會為壹傳媒說話,這一切都是有根有據,連法官也認定長毛在案中有不少疑點,最終卻以「疑點利益歸被告」為理由將之放生,令人咋舌,而同樣將政治黑金「袋住先」的李卓人甚至沒有受到起訴,更是咄咄怪事。回歸以來,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獲刑的不在少數,其中包括建制派程介南、前特首曾爵士及前政務司司長肥龍,但沒有一個反對派政客獲罪,顯然並非巧合那麼簡單。

事實上,有幕後勢力撐腰的漢奸黎固然狐假虎威,逍遙法外;受漢奸黎豢養的那群狗腿子,一樣享有丹書鐵券,一樣擁有治外法權。港府患有懼洋症,老虎屁股不敢摸,連狐狸屁股、走狗尾巴都不敢碰。法律面前窮人含忍,漢奸洋奴更加平等,不信都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