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七年 法庭可宣告死亡

【本報訊】長時間失蹤後尋回,某些法律程序尚需解決。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一般而言,一個人失蹤至少七年後,其家人可向法庭申請宣布該人士在法律上死亡,獲法庭核准後,才可展開申領遺產、人壽保險等程序。一旦該人士其後「死而復生」,亦須向法庭申請撤銷法律上死亡的聲明。

失蹤期間家人無權領取資產

律師黃國桐表示,法庭一般只會在有關人士失蹤七年後,才會開庭進行法律上宣稱死亡的程序,其家人須向法庭證明已用盡方法嘗試找尋該失蹤者的下落。執法大律師陸偉雄補充,家人須作出誓章,表明經過千方百計亦無法知悉失蹤人士的下落,有理由相信其已死亡,法庭考慮各方因素後,會決定是否頒布死亡令,讓家人取得死亡證辦理手續。

至於失蹤人士的財產管理問題,黃國桐指在失蹤期間,其家人無權領取或轉移有關資產,直至失蹤人士被宣布法律上死亡,家人才可以申領其遺產;若其後失蹤人士被尋回,法庭會考慮其家人當初申請宣布有關人士在法律上死亡時,有否失實陳述或有詐騙成分,了解事件是否涉及刑事,保險公司亦可能會追回已經發放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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