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港找換店變身地下錢莊 陸客墮匯款陷阱

內地加強打擊走資,今年初嚴格實施每人每年限兌換五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更要求跨境匯款要詳列用途。加上中國人民銀行又於本月一日起,將大額交易報告標準由二十萬元人民幣大幅降低至五萬元人民幣。嚴令之下,本港不少找換店提供的跨境匯款服務,成為內地居民走資熱門途徑,不少找換店聲稱匯款服務不受影響,且金額無上限。不過,有內地商人早前因而墮入跨境騙案。有內地律師提醒,地下錢莊提供跨境匯款服務,違反內地外匯管理局相關規定,兌換者亦有機會被處罰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幣近年大幅貶值,中央今年初嚴格實施每人每年限兌換五萬美元,而為防內地居民透過電匯方式大額將人民幣兌換成外幣,國家外管局今年起要求內地居民匯款時須填寫《個人購匯申請書》,詳列跨境匯款用途,如有虛報或違反任何規例,將被列入「關注名單」,當年及之後兩年的匯款限額會被取消,更有可能予以行政處罰。

港找換店稱匯款金額無上限

本月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實施「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大額交易報告標準由之前的二十萬元人民幣大幅降低至五萬元人民幣,即單日單筆或累計交易超過五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一萬美元,相關金融機構都要呈交大額交易報告,而匯款人亦要向銀行職員出示相關消費證明。換言之,匯款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均受到限制。

嚴令之下,本港部分找換店成熱門走資途徑。記者日前走訪多間找換店,發現當中不少提供匯款到港的服務,更有部分店舖卡片上印有「國內匯款即時收到」、「你過數去我哋內地戶口,兩個鐘後香港呢面就可以拎得錢。」記者佯裝內地客,到旺角一間找換店查問,職員指出,轉帳後客人可選擇香港戶口過數或即場提取現金,又指匯款金額無上限,「千萬元人民幣都得!」

商人疑受騙 失347萬人幣

當記者問及要否提交個人資料時,對方指個人資料只供香港海關抽查檢閱,不會交到內地執法機關,着記者放心匯款。另外,職員又指匯款到香港毋須收費,只是匯價較高,以採訪當日為例,港元兌離岸人民幣匯價為0.8661,而找換店的大額匯價則為0.873,即每兌一萬港元,找換店可賺近七十元差價。

內地商人陳先生(化名)今年四月亦曾透過地下錢莊將人民幣由內地匯到境外,他憶述,當時朋友介紹認識一位聲稱於內地律師樓工作的李小姐,「佢話幫我將人民幣匯去香港,將錢兌成港幣後再兌成美元。」根據陳提供的匯款單據顯示,雙方協議的匯率為0.903,匯入三百四十七萬元人民幣,匯出三百八十萬港元。

「我過咗數之後,一直都收唔到消息,之後對方竟然同我講話個內地戶口被人凍結咗!」陳指,李多次表示正處理戶口「解凍」事宜,至後來音信全無,陳覺得事有蹊蹺,遂先後於深港兩地報警處理。本港警方發言人證實,案件列作「盜竊」,交由油尖旺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三隊跟進,暫未有人被捕。

「香港嘅找換店又多又方便,唔似得銀行咁每日只係匯得幾萬人仔。」本港一間找換店負責人陳先生指,內地銀行匯款手績繁複,金額亦有限制,故一向有不少內地人「幫襯」本港找換店,他估計,內地新例將會令更多內地客選擇經本港找換店匯錢出境。

香港中文大學商學院客席教授冼日明指,內地不少人試圖走資離境,但因內地資金不可自由流出境外,令中介人及地下錢莊應運而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跨境匯款須獲外匯管理局批准,但目前並無本港找換店獲批,換言之相關服務實屬違法。

匯錢者及地下錢莊均屬違法

內地律師陳志榮指,根據內地法例,個人違例匯錢出境外,一經定罪,兌換者或會被處罰五十至二百萬元人民幣,亦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地下錢莊則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經營罪處理,最高可被判五年監禁。

香港海關發言人表示,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金錢服務經營者(包括找換店)必須向香港海關關長申領牌照,並需符合客戶盡責審查的規定,以識別及核實客戶的身份並備存交易紀錄。

圖/文:專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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