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狎15歲女大專生囚2年

男大專生去年底在西灣河一帶瞥見路過的十五歲校服女生,旋即被吸引,並尾隨女生至她居住的唐樓住所外,期間刻意撞向她;六天後大專生「行動升級」,戴着口罩再尾隨女生至唐樓梯間時,用手將她掩嘴及摸胸非禮。至今年一月大專生食髓知味再現身,惟已有戒備的女生聽到腳步聲後,慌忙入屋避過淫爪。大專生失手後於同月底,第四度返上址欲「碰運氣」時遭警員拘捕。他早前承認一項非禮罪,昨於區院被判囚兩年,法官嚴斥他自私、冷血,對社會構成高度危險,犯案後更妄想欲逃過監禁刑罰。

廿四歲被告莫嘉俊,報稱在香港大學明德學院就讀四年級,控罪指他在去年十一月卅日在西灣河一唐樓梯間非禮女事主X。

報告指有孌童傾向

辯方昨日再為被告作進一步求情時,一度否認報告所指,被告是因為事主「年幼」而受吸引,澄清被告只是被事主外貌吸引。惟法官查閱有關報告後,指被告十八歲時已與十六歲以下少女發展,且被告有孌童傾向,質疑辯方說法。辯方再索取指示後,不再反對「受年幼吸引」的說法。

先行踩線 入夜犯案

辯方續指被告因案已輟學,現已知錯,且自撰求情信為其行為感到抱歉,並願意道歉。

法官判刑時,直指本案非常嚴重,案發地點不但是狹窄的唐樓住宅梯間,被告犯事前更先行視察環境,又在入夜的九時後,在大部分住客已在家中休息之時犯事,令公眾不易發現事件,認為被告是明顯經過精心計算下犯事。法官相信事件對女事主而言,是驚嚇的夢魘,事後她仍感恐懼、自責及壓力,可幸的是她沒有創傷後遺症的徵狀。

法官又引述報告指,被告接連對年輕弱小的事主出手,聲稱為宣洩自己學業及工作上的壓力,法官嚴斥他行為自私、冷血,並認為被告對社會構成高度危險。法官且批評被告在求情信中道歉,只是「得把口」,請求非監禁刑罰更是一廂情願,明言控方不控告他其他控罪,已是對他寬容處理。

案件編號:DCCC 25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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