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瞞減燃油附加費 美麗華罰款賠償

美麗華旅遊被指向四名顧客隱瞞阿聯酋航空減收燃油附加費,變相令四人多付團費。美麗華旅遊及其公司副總經理事後被海關,各控四項作出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罪,受審後昨於西九龍法院各被裁定其中三罪罪成,餘下一罪則不成立。裁判官判兩被告各罰款九千元,公司另需向眾事主賠償共一萬四千多元;本案亦是首次有持牌旅行社因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而被定罪。

被告依次是副總經理陳喜城(五十四歲)和美麗華旅遊有限公司。辯方求情稱,兩被告因與前線員工溝通不足,員工才在單據上列出團費的算式,引致誤解;辯方又指,次被告在航空公司調整機票價格和燃油附加費後,實際多收的款項不足一百元。辯方指案中的意大利旅行團只有十人報團,次被告為保聲譽而勉強成團,最終損失逾兩萬元,希望法庭不要頒賠償令;辯方並解釋只是提供上述背景資料供法庭參考。

官斥無悔意 咎由自取

裁判官判刑時斥責兩名被告沒有悔意,直言次被告為保聲譽才勉強成團,最終反招投訴,屬咎由自取。但考慮兩被告並非故意欺瞞消費者,故判兩被告罰款,另次被告需賠償眾事主共一萬四千多元。公司代表離庭時表示會提出上訴。

兩名被告被控在一五年四月廿四至廿五日,分別在四間美麗華旅遊的分店內,向四名消費者作出遺漏重要資料的營業行為。裁判官裁決指,在其中三名事主的單據上,列出了「一口價」團費的計算方式,而算式上的燃油附加費仍然是舊的價格。裁判官認為,次被告在案發時已知悉航空公司減收燃油附加費,若次被告沒有隱瞞,三名事主便不用多付千多元,故裁定次被告罪成。至於首被告身為公司的副總經理,縱容次被告犯案,同樣罪成。

至於餘下的一名事主,因為其單據上沒有列出「一口價」的收費算式,未能證明次被告曾作出同類表述,故裁定兩被告涉及該事主的兩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513 WKS1228-123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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