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社會,各人的政治主張可以不同,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無論公婆,都應該說得「有腦」,說話沒頭沒腦的人,又怎配為民議政?可惜,在當今立法會內,發言莫名其妙,顛三倒四的人所在多有。
高等法院早前宣布,四位在立法會宣誓上「玩嘢」的政客要取消議員資格,不是即時取消,而是要上溯至去年十月宣誓當日起計。法庭公布結果後,立法會財委會主席拒絕四位「已完」議員開會,有泛民主派現任議員竟質疑主席憑甚麼阻止四人進入議事廳。這就等於質問刑場上的劊子手,憑甚麼動刀去殺一個死刑犯一樣,問題無聊得讓人瞠目結舌。
泛民又說,四位「玩嘢」議員被取消資格,是香港最黑暗的一天。這也是不經大腦的話,概念模糊,邏輯混亂,筆者姑且在此替他們梳理一下吧。多位議員視宣誓作兒戲,名為莊嚴承諾,實為輕蔑抗拒,我想問,這種情況在歐美國家的法律制度下會容許嗎?他們沒有所謂的「人大釋法」,政客是否就可以在宣誓上為所欲為,邊起誓邊跳舞?若特朗普宣誓就任美國總統時,身上穿上一件寫上「我愛俄羅斯」的T恤是否也沒問題?
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只不過是將宣誓的規則作更明確說明,就算沒人大釋法,香港原有的法律也未必可以容許議員視宣誓為兒戲,否則本港法規豈非遠遠落後於歐美?判梁頌恆、游蕙禎喪失議員資格與今次DQ四位議員的是同一位法官。在梁、游案中,法庭也曾表示,無論人大有否釋法,判決結果也是一樣。至於今次趕走四個「玩嘢」議員,釋法後的法理根據或許更充分,但不代表原有法律就拿他們沒法。哈哈!或許香港法律從來都這般「黑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