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說香港法治,即是資本主義及普通法的法治。佔中是反法治,高院判劉小麗、羅冠聰、梁國雄、姚松炎宣誓無效,撤銷立法會議員資格,才是法治。
法治是標準,經合法程序建立起來,同時由制度來維持。在普通法的體制裏,更需要眾多及歷時長久的案例積累起來。法治不能變成一時一地的政治主張。政治主張可以立法,卻還是要循既定的秩序、方法和標準。沒有立法,法便不可改。喜歡或不喜歡法律內包括的政治原則,可能驅使你去犯法,但犯了法便要依法受到懲治。法律不是讓政治人物和政客隨意按自己的想法和利益來解釋,去執行抑或不執行。
佔中、旺角動亂是典型的破壞法治,不執法便同樣屬破壞法治。參加立法會選舉,當選後便應按既定的規定宣誓。拒絕宣誓、破壞宣誓便是不守立法會選舉的有關法例。既想當議員,又不願意遵守議員的規矩,這是明顯的挑戰法治、破壞法治。依法律規定取消議員資格,便是重新確立法治。
這四人還有上訴機會,這也是法治。但上訴未進行和未成功,便是原判生效,他們不是立法會議員,上訴失敗,他們更不能戀棧。
在此案,爭議的是法律,不是政治主張,更不是甚麼正義。而在爭議取捨的分野,是維護法治與破壞法治之別。
道理很清楚簡單,只是香港一些人被政治沖昏頭腦,也夾雜許多其他利益,包括外來因素,才會堅持糊塗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