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道歉法》,香港成為全亞洲第一個制訂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轄區,當局認為將有助提升作為亞太區法律及爭議調解服務中心的地位,促進社會和諧。然而一法立、一弊生,道歉法會否變質變味淪為卸責條款,不能不令人擔心。
所謂道歉法,即是釐清道歉定義及道歉者責任的法例,指明道歉不等於承認過失,不能作為案件判斷的證據,以保障道歉者不會因為道歉而要負上法律責任,從而鼓勵造成傷害者為其過錯表達悔意和遺憾,促成訴訟和解。此法適用於所有民事法律程序,法庭會有最終酌情權,決定是否接納道歉內容及作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訴訟證據。
過去不少人或機構擔心一旦公開道歉,等於將法律責任孭上身,日後需負上刑責或賠償。而道歉法成立後,則可免去這些顧慮,「令人真心道歉」云云,並可讓犯錯者將事件經過和盤托出,讓受害者得個明白,美國的醫療事故便經常引用此法。問題是,既然道歉不等於在法律上承認錯誤,更不等於需要負上法律後果,整件事的意義便大打折扣,甚至有機會被濫用,道歉人並非真情實意,而是借法例過橋虛應故事,被網民譏為「Sorry Law」,豈是無因。到底如何平衡道歉者的誠意與法律責任,可能要在條例真實被引用後才能找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