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屋邨保安男主管在半個月內兩度非禮一名女下屬,並威嚇她勿張揚,否則會將她「炒魷魚」。男主管因此惹上官非,去年受審後被裁定兩項非禮及一項刑事恐嚇罪成,判囚共四十四日。
男主管保釋提出上訴,高院昨判決指原審在裁定刑事恐嚇罪時犯錯,此罪的定罪及十七天刑期予以撤銷;但兩項非禮罪則維持罪成及廿七天刑期原判,男主管需即時收監服刑。
案情指,上訴人顧謫麒於一五年二月十九日晚,電召女事主入保安控制室,向她展示手機內的裸女圖,之後強吻她的頸和臉十次;至三月六日午夜他在控制室門外,又再吻女事主的臉,並表示:「你講畀人知就炒你魷魚!」原審裁判官指上訴人威脅會使女事主的財產遭受損害,而意圖令她受驚,因此裁定上訴人刑事恐嚇罪成。
法官指雖然工資可視為財產,但「炒魷魚」是否構成「財產遭受損害」卻值得商榷,僱員能否得到全數工資可以有不同變數,因此單單說「炒魷魚」並不能視為「財產遭受損害」,原審裁判官在此項裁斷上犯錯,故上訴人的刑恐定罪和該罪刑罰均需撤銷。
案件編號:HCMA 53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