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三讀通過「道歉法」草案 不視作法律證據鼓勵高官企業致歉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俗稱「道歉法」的《道歉條例草案》,訂明任何人就某些事故公開道歉,不會被視為將來相關民事訴訟中,當作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的證據,目的是鼓勵政府高官、企業高層或醫院醫生等,在不幸事故發生後及早向受害人及其家屬公開致歉,防止爭端惡化及促進各方和睦排解糾紛。大部分議員都支持草案,認為有助安撫受害人情緒和減少不必要訴訟,但亦有議員擔心高官今後會濫用道歉法,勇於認錯但不肯改過。

免憂慮成受害人索償理據

過往政府高官或企業高層抗拒就一些天災人禍公開致歉,原因之一是擔心其道歉行為會被當作承認過失,變成將來受害者及其家屬進行民事索償的證據,但遲遲不道歉反而可能令事情惡化。

申訴專員公署早前建議香港參考外國做法制訂道歉法,訂明不論是口頭或書面道歉,都不等於在法律上承認錯失或責任,不能成為任何民事訴訟中的相關證據。港府其後根據申訴署建議提出道歉法草案,但加入條款容許法庭可在特殊情況下,酌情考慮將道歉行為列為呈堂證據。

大部分議員都支持草案,本身是醫生的議員郭家麒表示,道歉從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是道歉可能被視為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故訂立道歉法是好事,許多醫生都歡迎。另一議員梁耀忠就擔心,道歉法或會被不負責任的高官及企業濫用,令道歉變得欠缺真誠,甚至變成卸責條款。

立法會最終以四十六票贊成對兩票反對,大比數三讀通過道歉法。投反對票的為社民連梁國雄及熱血公民鄭松泰,但兩人都未有詳述反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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