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這宗救狗變成「偷狗」的案件,律政司被指濫告,險製造冤案。有時事評論員認為,控方落案起訴涉案人之前,理應搜集足夠證據,若明知當事人曾盡公民責任仍檢控,是濫用檢控程序和浪費公帑。律政司回應時稱,被告的行為引致合理嫌疑,檢控的決定並非不合理,又指控方在檢控時並沒有機會得知被告的答辯理據和證供。
「廿三萬監察」發言人王國興表示,如事主早已陳明,曾經聯絡漁護署並嘗試尋找狗主下落但不果,足以證明他不但沒盜竊意圖,更盡了公民責任,若果律政司仍然堅持檢控,可說是將好人當賊辦,濫用檢控程序和浪費公帑,律政司必須檢討和反省。
大律師陸偉雄則認為,律政司會因應是否有足夠證據提控,關鍵在於事主被控前,有否陳明自己曾聯絡漁護署並尋找狗主下落,若已陳述而律政司仍作檢控,則律政司有其考慮,而事主是否有盜竊意圖,應交由法官裁決。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就本案而言,相關狗隻顯然有人飼養,被告把牠帶走近兩月後仍將其保留,其行為因此引致合理嫌疑,而裁判官在聽取控方證據後,裁定表證成立,換言之檢控決定並非不合理。再者,法庭是在聽取辯方傳召的證人口供後才最終判被告無罪,控方在檢控時並無機會得知被告的答辯理據和證供。發言人指,所有案件在完結後,律政司均按既定機制,考慮案件報告,決定有否任何事項需跟進或檢討,務求不斷提高檢控質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