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廣播擬修例 配合科技發展

【本報訊】本港的《電訊條例》及《廣播條例》在上世紀六十年代制訂,政府正進行檢討,新任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昨指,兩條法例的修訂法案推出時,一定會引起很多爭議,但希望社會以共識解決爭端,強調政府會聆聽意見,又指兩條法例在數十年前制訂,一些新科技未必受規管,但當局不可能一下子放寬管制。他希望在條例修訂前,各方尊重現有的法例。

冀切合現代社會需要

邱騰華又指,兩條法例現時分別監管電訊業和廣播業,但兩個行業現時已合流,須檢視分由不同法例監管是否符合實際需要,將在本年度諮詢公眾,希望市民及持份者多發表意見。

《電訊條例》及《廣播條例》分別在一九六四年及一九六二年制訂,已不能切合現代社會需要,政府自○六年起進行兩階段檢討,首階段是設立通訊事務管理局作為單一規管廣播與電訊的機構,第二階段將會是更新兩條法例的法規,確保切合科技和市場發展。根據當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顯示,廣播業仍會保留現行發牌制度,但對跨媒體擁有人和持牌人條件則可能有修訂,如現時一名不屬通常居於香港的表決控權人持股比率或可增加,以吸引投資者注入資金。電訊業方面,會加強對地下電訊設施的保護,即除民事責任外,或加入刑事責任,以預防罔顧後果的挖掘工程對有關設施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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