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非法儲化廢 回收商判囚

【本報訊】北區恐龍坑一個回收場的負責人在監禁緩刑期間,再被截獲非法儲存大批有害電子廢物,先後三次觸犯《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兩星期,是首次有回收場負責人因屢次違反化學廢物處置法例而被判處監禁。環保署指今次法庭的判決,對回收場非法處理有害電子廢物增加阻嚇作用。

環境保護署於去年九月聯同相關部門進行名為「晨曦行動」的跨部門行動,突擊巡查北區恐龍坑多個露天回收場,行動中於四個回收場截獲大批受規管的有害電子廢物,包括破舊廢液晶屏及廢鉛酸電池等。環保署事後檢控四個回收場相關人等。

而上述回收場的負責人因非法儲存屬化學廢物的有害電子廢物,去年已兩次被環保署檢控和定罪。該涉案人士亦曾於環保署人員巡查執法時鎖上回收場閘門,試圖阻礙執法人員工作,案情嚴重。

違反化學廢物處置法例,首次定罪最高可以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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