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傷害公眾知情權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涉嫌接受壹傳媒黎智英廿五萬元後,無向立法會申報,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續審,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控方指梁在涉案四年間一直蓄意隱瞞收款一事且無申報,加強了其行為失當的嚴重性,雖未有證據證明有實際利益衝突,但沒申報影響了公眾知情權,未能監察議員行為有否潛在利益衝突。法官將案押後至七月卅一日裁決。

控方昨在陳詞期間回應法官詢問時指,被告梁國雄(六十一歲)於一四年一月廿二日的立法會會議中,在觀感上可能會令市民認為有潛在利益衝突的可能性。法官續問,當時黎智英共捐款九百五十萬元給四個泛民政黨,該會議是否有份收錢的人均無申報?控方指,會上無任何人間接或直接申報,但該些人均是替黨收款,除其中一人是以個人名義收款且有在會上發言,該議員其後與梁一同接受立法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其事件與本案無關。

引許仕仁案 提罪行元素

對於是否有證據證明梁當時以議員身份收款,控方指,雖然控罪罪行元素是要以立法會議員身份收款,但並非在立法會內開會才是立法會議員,梁出席及進行其他活動,亦與其議員身份不可分割,要視乎事件性質而介定,而這次收款明顯非選舉經費亦非代黨收取,是直接與立法會議員身份相關且蓄意無申報,梁亦確有披露責任。控方指,根據最新的許仕仁案例,提到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行元素,提及公職人員於涉及利益衝突會議時必須申報利益,控方亦強烈依賴此觀點。

對於辯方證人吳文遠證供指,梁所收款項是用於社民連新界東支部運作,控方指雖無證據證明此說法不真實,但亦無證據證明屬實;吳雖說黎所捐一百萬元全是給社民連,但他是聽陶君行所說,故只是傳聞證供。控方指辯方證人證供不可信,若款項全捐給社民連,為何黎的助手Mark Simon不惜蝕手續費買回支票,再分別買三張本票給他們。控方亦不接納唐婉清有協助梁新界東支部事務,涉案款項亦非代社民連收取。

稱傳媒發揮第四權監察

控方指,構成控罪的「嚴重性」,在於款項及捐款人沒被披露,以致市民不能作監察,是對公眾無形的傷害,而事件引來傳媒關注,傳媒發揮了第四權監察作用,故梁應知公眾關注,但卻一直無申報,正正可見其嚴重性。

案件編號:DCCC 54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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