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指出,禁止香港永久性居民離港、或在任何地方前往外國,以作出、籌劃、籌備或參與恐怖主義行為,包括提供和接受恐怖主義培訓。條文更新增禁制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即適用於本港以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保安局又建議,禁止任何人已知某財產將用作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包括提供或接受恐怖主義訓練、直接或間接協助任何人進行有關旅程),而提供或籌集有關財產。最高刑罰為罰款和監禁七年。文件又指,所有恐怖分子財產、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的人,其所共同擁有、持有或控制的財產,均禁止任何人直接或間接處理。若觸犯以上事項,最高罰則為監禁十四年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