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於上任前後收取新鴻基地產高層利益案,歷時超過五年的拘控及審訊程序終告完結。終審法院昨日為案件一錘定音,駁回許仕仁及郭炳江等四名被告,就其中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之上訴。終極上訴失敗之後,於去年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的郭炳江,亦需返回監獄服刑。終院五名法官昨一致裁定,因串謀者都知許仕仁將會出任公職,故此不管許是在上任前或後收款,都是令自己在任職時身陷「黃金枷鎖」,徹底削弱自己的獨立性,這樣已屬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因此原審定罪穩妥,應予維持。
本案四名上訴人除許仕仁外,還包括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新地前執行董事陳鉅源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他們於二○一四年初審後,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及串謀賄賂公職人員等多項罪名成立,分別判監五年至七年六個月不等。郭炳江及陳鉅源另外各被罰款五十萬元,以及禁止擔任公司董事五年和六年。
有關的控罪,指許仕仁在二○○五年上任政務司司長前,接受新地八百五十萬元,以及在離任司長後再收取新地一千一百多萬元。上訴庭去年駁回四人的上訴,不過,終審法院其後受理涉及許仕仁上任前收款的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上訴,並批准僅有此罪成立的郭炳江在服刑期間保釋外出以等候上訴。
終院上月開庭兩天後,昨頒發判詞駁回四人上訴。五名法官在集體撰寫的判詞中指出,許仕仁身為政務司司長和行會成員,在政府政策發展擔當重要角色,並掌握機密資料,包括涉及新地的事情。許與其他被告協議收取利益,以換取對相關人士持有優待傾向,明顯屬貪污舞弊;而許仕仁一旦收取此筆款項,他在就職司長期間的獨立性將徹底被削弱,無法恰當地履行其公職。終院認為,此不恰當的傾向極其損害許履行司長的職責,並屬嚴重濫用職權和公眾信任,許接受此筆錢時,已預期自己在政務司司長期間將持續作出不當行為。
終院法官表示,雖然涉案利益是在許仕仁上任前支付,但並不代表濫用公眾信任是在付錢當時,串謀者在那時支付利益之目的,是要確保許一上任就持續傾向優待新地。法官指出,當許同意在執行公職時,讓自己被這個由利益造成的「黃金枷鎖」所縛,已屬串謀作出不當行為,足以構成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的元素,因此本案四人的定罪並無不妥當,維持原判。
隨着定罪判決獲確認,郭炳江的保釋亦立刻被撤銷,需即時還押繼續服刑。他在服刑十八個月後保釋外出,應尚要服刑廿二個月始獲釋;而同被判囚五年的關雄生,則因一直在囚,預計約十個月後便可重獲自由。至於要服刑七年半和六年的許仕仁及陳鉅源,則分別要再服刑兩年半和一年半後可出獄。
案件編號:FACC 12-1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