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拒搬細屋被終止租約 公屋女申覆核

【本報訊】公屋女住戶在同住的父母相繼去世後,成為「優先處理寬敞戶」,房屋委員會要求她調遷往較小單位,惟她四次拒絕調遷,房委會遂下令終止其租約。女住戶向上訴委員會上訴失敗後,昨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房委會職員漠視其健康情況,導致出現終止其租約的不公平裁決,因此提出司法覆核。

女申請人陳瑞華,居於葵涌石籬(一)邨某單位,報稱幼稚園教師。她在自撰的入稟狀指,房委會分別於一三年七月、一三年十二月、一四年七月和一六年五月,四次向她編配同邨較細單位供她調遷,每次她都拒絕。其中三次她都以其頸椎有毛病,不能搬運物品作為拒絕理由,餘下一次她指稱被人冒充、願意自行申請調遷。而房委會的上訴審裁小組,則在今年二月決定終止其租約。她向上訴委員會(房屋)上訴,在三月時被否決,她遂為事件興訟法庭。

指頸椎有問題不宜調遷

她指稱其頸椎有問題,並有中醫的醫生紙佐證;此外,她指其姊與她居於同一座屋邨方便照顧她,因此她不宜調遷至其他座數。她指房委會職員沒理會其狀況下作出要他調遷裁決是不公平。

案件編號: HCAL 27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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