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蒲崗工廈經營飛鏢會的男店東,三年前疑給初相識的女顧客喝下「加料」的酒後,趁對方神志不清時性侵犯,店東原被控強姦罪,惟案件去年開審時他承認非禮罪獲控方接納,更獲法官「格外開恩」,僅判他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事後認為刑罰過輕,昨向高院上訴庭提出覆核刑期。上訴庭法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批准律政司申請,撤銷社會服務令,改判店東即時監禁兩年;至於判決理據則稍後以書面頒布。
卅四歲被告李潤堅,昨日以「自由」的身份到庭應訊,聆訊期間一直閉着雙眼,雙手互握做出類似祈禱的手勢,狀甚緊張。不過他似對覆核結果早已有心理準備,當法官宣告他要改判入獄後,亦無過激反應。而他在判決後亦隨即被收押,由囚車解往監獄服刑。
事發在一四年三月十八日,當時被告與拍檔在工廈經營飛鏢會。當時年僅廿二歲女事主在該年的二月中起,便常與男友到該會耍樂,有時亦會獨自前往。案發前一日被告得知事主因工作不開心,便叫她上來飛鏢會由他「開解」。事主案發早上來到,被告叫她喝酒,之後她感暈眩,依稀感到有人捉住她和摸她身體,並有人扶她到廁所嘔吐。她男友當日下午來接她離開時,見她短褲拉鏈被打開遂報警。檢驗後事主被發現血液有安眠藥成分,內褲及陰道更有被告精液,警方遂將被告拘捕。
原審法官去年判被告社會服務令時,亦明言判刑不能反映案情的嚴重性,惟因被告品格良好,工作勤奮又多參與義務工作,才決定格外開恩不判監禁。
控方代表昨日陳詞時指,本案涉及用藥迷暈事主,性質嚴重,原審僅判社會服務令,是在法律原則上犯錯。控方在比較與本案性質類似的案例後,認為適當判刑應是十五至卅個月監禁。
辯方陳詞時則強調,被告犯案時,事主並非完全失去知覺。而且被告至今已完成了一百卅六小時社會服務,超過判刑的一半,因此希望上訴庭作出輕判。惟上訴庭最終仍是將被告改為判監以懲。
案件編號:CAAR 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