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為讓公眾知道議員的私利是否會與其職能衝突,除要求議員在上任前交代個人利益,亦規定議員若發現要審議的議題與其所收取的金錢利益有衝突的話,便要先披露才可就該議題發言。立法會總議會秘書梁紹基承認,對於議員應否披露並無客觀準則,但他強調:「明眼人都覺得要披露,但佢(議員)都唔披露,畀人知道就會投訴」。
梁紹基供稱,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議員須登記個人利益,其中一項為財政贊助,而登記是議員的責任,且在有利益變更時議員亦須主動登記,有關申報會公開讓公眾查閱。
他坦言,以往未曾有立法會議員因為無登記利益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雖然不認為議員純粹無登記利益就屬刑事罪行,但是不排除漏報或會是其他刑事作為,例如是貪污的其中一部分。
梁紹基又交代在立法會紀錄中,梁國雄在二○○四至一六年三屆任期中,曾作出七次利益登記,但都只是申報若干來自社民連、四五行動及數位個別人士提供物資的選舉捐贈、擔任「民間電台」的非受薪董事,以及一次跟電視台到波蘭的外訪,此外便表示再無其他須申報的項目。
其中較特別的是在一二至一六年的一屆,梁在上任前填報無任何利益需要登記,但在一四年七月又突然向秘書處提交登記表格,詳列在該屆選舉中,接受社民連及四五行動現金捐贈及其他物資捐贈的情況。梁紹基表示已記不起當時是否有向梁國雄查詢為何上任前沒申報但兩年後又突然要登記,他承認:「佢(梁國雄)可能違規但秘書處無深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