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涉嫌接受壹傳媒黎智英廿五萬元後,無向立法會申報,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續審。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首次披露,在一二及一三年分別收取黎智英款項的政黨政客身份,除社民連及梁國雄外,亦包括民主黨、公民黨、工黨及時任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據立法會秘書處職員供稱,議員如在會議所涉事項與其有直接及間接金錢利益,需申報以決定其是否需避席;而在一四年一次會議提及黎智英旗下《蘋果日報》被抽廣告,梁國雄有參與會議卻無披露曾收黎智英錢。
根據控方昨日讀出的控辯雙方同意案情,黎智英於一二年四月開出九百五十萬港元支票,透過公明織造廠戶口轉給其助手Mark Simon後,Simon開出四張不同金額本票,分別支付給四個政黨,除一百萬元給社民連外,餘下八百五十萬元則分別給公民黨、民主黨及工黨;同意案情續指,黎智英於一三年十月開出一百萬元支票予Simon,Simon同日開出兩張各五十萬元本票,收款人分別是本案被告梁國雄及另一議員李卓人。
據辯方昨披露歷來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曾處理過廿宗有關議員涉未有申報利益的投訴,連同本案梁國雄在內,有六宗涉及議員沒申報收取黎智英款項的投訴,包括李卓人、梁家傑、毛孟靜、涂謹申及何俊仁,惟在議員投票決定下,六宗投訴最終均不成立。
負責議員利益監察委員會工作的立法會總議會秘書梁紹基供稱,根據《議事規則》規定,若議員發現要審議之議題與其所收取的金錢利益有衝突,便要先披露才可就議題發言,否則就需避席及不可投票。他指有需要時秘書處會發通告提醒議員在個別會議上,有責任申報議題與其所收取利益是否有衝突,例如○八年十月有關雷曼的會議,以及一二年十一月因有議員質疑其他議員如涉金錢利益是否可表決或需避席,秘書處就曾發通告提醒,但過往很少發生。
控方亦傳召立法會秘書處翻譯及傳譯部主管黃健文作供,黃負責校對及檢查立法會的會議紀錄,以確保紀錄準確及真實。控方把立法會於一四年一月廿二日討論「捍衞編輯採訪獨立自主」議案之會議紀錄交給黃觀看,黃指曾參與該紀錄的校對並確認紀錄內容準確。黃確認,紀錄內梁國雄確有出席會議、發言及投票,該會議亦有提及壹傳媒、黎智英及《蘋果日報》被抽走廣告。
控方亦指,根據該份紀錄,梁國雄在會議內從無提過有收取黎智英款項。不過,辯方盤問黃時,黃確認,在會議上提及壹傳媒、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的均是其他議員,而並非梁國雄,不過,梁國雄確有就議案投贊成票。案件明天續審。
案件編號:DCC 54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