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類事故奪命 公院醫生脫罪

【本報訊】公立醫院醫生沒有為本身是乙肝帶菌者的腎病病人處方抗病毒藥,病人結果因急性肝衰竭死亡。事發於○七至○八年,涉事醫生被投訴,需要接受醫務委員會紀律聆訊,但因案發時並無相關用藥指引,最終裁定醫生罪名不成立。

腎病人帶乙肝菌 須用抗病毒藥

資深腎科專科醫生唐國隆昨說,事後伊院已制訂詳細的用藥指引,並加強教育。他覺得事隔十年,不論是專科醫生或一般醫生,即使無任何提醒,都應警惕用類固醇前要肯定病人有否感染肝炎病毒:「這是普通的知識。」

唐國隆指,當腎科決定使用大劑量類固醇前,醫生必須再為病人做肝炎病毒化驗,包括乙肝及丙肝病毒;即使之前驗過無,相隔一段時間仍要重新再驗,直至得到最新結果。若顯示病人的乙肝病毒呈陽性,便必須用抗病毒藥。

他坦言,過往伊院出現相同情況後,已制訂很詳細的用藥指引,例如類風濕關節炎、腎病等病人,如帶有肝炎病毒,使用高劑量類固醇前,必須同時處方抗病毒藥。但他不知道指引有否應用於其他公院。他覺得,即使沒有指引,在腎科專科培訓、甚至基本的醫科培訓都有教育醫科生用藥普通知識。

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會長崔俊明指,醫生處方藥物時使用的電腦系統,可增加用藥提示。但當自動彈出的提示過多,提示的警告性可能變得有限。他又指,外國的藥劑師人手較充裕,可做到每次醫生處方高劑量藥物時,藥劑師協助核實用藥情況,但本港人手緊絀,相信難以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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