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的遏抑樓市「辣招」再次受到法律挑戰。港島西區樓盤加多近山一名買家,於兩年前簽署合約購入一個單位,但其後改變主意,改為斥資三千七百多萬元及簽約購入另一個面積大一倍半的新單位,再取消原來單位的買賣合約,並引用退稅機制,要求稅務局退回新單位的一半「從價印花稅」共約一百五十九萬元,但被政府拒絕。買家就事件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其情況屬於「先買後賣」,要求法庭推翻政府的決定及下令政府退稅。
入稟狀透露,申請人馮紅岩於二○一五年七月與發展商簽約,買入一個銷售面積為四百多平方呎的單位,但於一個月後改變主意,決定買一個更大的單位,遂再與發展商簽約,買入一個銷售面積為一千多平方呎的新單位,並按新單位的成交價支付了共約三百一十八萬元「從價印花稅」。發展商之後與申請人取消原來較細單位的買賣合約。
申請人及後引用退稅機制,要求政府退回一半「從價印花稅」。惟政府指申請人並非藉一份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而處置該單位,不符合「先買後賣」的規定,並拒絕退稅。入稟狀指,申請人是先買入新的單位,再透過與發展商取消原來較細單位的臨時買賣合約,把該單位賣給發展商,因此屬於「先買後賣」的情況,應獲退回一半「從價印花稅」。
案件編號:HCAL 16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