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研修例 酌情予未成年者捐器官

【本報訊】鄧桂思的女兒欲捐肝救母遭醫院拒絕,原因是她未滿十八歲法定捐贈年齡,事件惹起社會關注,有法律界人士更擬以人權法尋求司法覆核,務求法庭批准少女捐肝。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昨開腔表示,政府願積極考慮修例賦予法例上的彈性及酌情處理,讓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可考慮未成年捐贈的申請。

盼本屆內進行首階段工作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訂明,活體器官捐贈者須年滿十八歲。高永文表示,現時條例無空間讓臨床團隊或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酌情處理,但留意到國際間就捐贈器官人士的年齡界線隨時間變化,港府積極考慮是否需要於條例加入彈性,讓未滿十八歲人士捐器官。他將盡快諮詢各持份者,希望本屆政府進行首階段工作,期間參考國際例子。

不少海外國家對於法定捐器官的年齡定義不一,病人政策連線主席林志釉提到,英國並沒有設最低年齡限制,蘇格蘭是十六歲,而加拿大的亞伯達省和曼尼托巴省十六歲以下兒童亦可捐贈再生器官。英國在一九八六至二○○五年的二十年期間,共進行三次未成年人的活體移植手術,當中兩人為十七歲,一人十五歲。

鄧桂思的女兒Michelle救母心切,本周三(十二日)更到私人診所做基本身體檢查,打算通過後,嘗試啟動法律行動,期望獲酌情准許捐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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