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一五年十月廿三日晚發生躉船撞向汲水門大橋,導致汲水門大橋及青馬大橋要全線封閉檢查,通往機場的青嶼交通癱瘓兩小時。案中拖着躉船的涉事拖船「永照12」,其船長黎木喜以及船東「永業機器工程有限公司」,早前各已承認一項碰撞汲水門大橋罪,案件昨於西九龍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領牌廿五年的船長,曾於十號風球下出海協助拯救漂走的漁船船員,裁判官考慮後最終判船長監禁四周但准緩刑一年,而船東則罰款一萬五千元。
裁判官判刑時指,六十三歲被告黎木喜,於案發時有責任查清楚大橋的高度限制,以保障船員和公眾安全,慶幸事件沒造成嚴重損壞,否則會釀成災難,故不適合判罰款,但考慮到黎在業界紀錄良好,又對社會有貢獻,故判他緩刑。
案件編號:TWCC 801/2016、TWS 488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