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改善選民登記制度,確保選民資料的真確性及打擊種票,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建議提高有關選民登記作出虛假聲明罪行的罰則,由現時最高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半年,提升至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兩年。當局同時建議引入提交住址證明的要求,並先落實要求現有選民於更改登記住址時提交住址證明,待措施運作暢順後,再把安排擴展至新登記申請。
當局昨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建議提高在《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五百四十一章)附屬法例下,有關選民登記作出虛假聲明的罪行的罰則。
當局表示,在公眾諮詢期間大部分意見都支持提高罰則,但亦有意見認為增幅不夠阻嚇作用,另有意見認為可針對重犯者訂立更高罰則。
至於引入選民住址證明方面,當局建議以循序漸進方式引入相關制度,提交住址證明的要求暫時只適用於申請更改登記住址的選民,如選民更改的資料只涉地址以外的資料,就毋須提交住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