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披露馮程淑儀受查 吳文遠遭廉署拘捕

【本報訊】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昨日被廉政公署上門拘捕,指他涉嫌向外披露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遭受廉署調查,並隨即落案起訴他三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中、有關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的罪行,即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下月八日再處理,期間吳准以現金一千港元繼續保釋候審。吳在庭外強調自己沒有披露案件的細節或影響廉署調查,質疑當局政治檢控。

藉fb及港台等媒體發布

報稱商業顧問的被告吳文遠(四十歲),被控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名。控罪詳情指,他在去年四月五日至五月二十四日期間,在明知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透過facebook、twitter、Instagram等社交媒體及香港電台等新聞媒體,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馮程淑儀是廉署的調查目標及該項調查的細節,包括他曾以投訴人身份,向廉署作出一份證人供詞。

吳文遠下午被廉署拘捕及落案起訴後,隨即在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該黨副主席黃浩銘等人陪同下,到東區法院應訊,並在庭外高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舉報無罪,抗爭有理」等口號。

倘定罪可罰款2萬囚1年

吳文遠在散庭後表示,廉署調查有需要保密,但不代表公眾連調查進展都無權得知,認為自己披露的資料不涉案件細節或影響廉署調查。吳又說,他與其他市民向廉署舉報的許多高官都未被檢控或定罪,自己卻首先被起訴,質疑這是一次政治檢控。

《防賄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任何人明知或懷疑有人因涉嫌干犯《防賄條例》而受到調查,並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受調查人披露調查的任何細節,或向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士的身份或調查細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二萬元及監禁一年。但若果受調查人士已經被捕、遭到搜屋或發出拘捕令等,又或者所披露的資料關乎廉署人員的不法或嚴重不當行為,上述披露罪行則不適用。

案件編號:ESCC 103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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