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三個「巧合」僅為掩飾曾犯案

【本報訊】本案涉及的爭議除辨認涉案相片中的犯案者是否被告楊家倫外,控方亦提出環境證供,直指案中三大「巧合」:被告於案發翌日購入新八達通卡和不戴眼鏡,及他身為電腦技術員,家中竟沒有電腦,可證明被告圖隱藏他參與旺角暴動。法官形容三者同時發生,實為「奇怪的巧合」。法官更認為案中並非「巧合」,而是被告犯法後恐被拘捕,才「易容」掩飾。

控方早前於陳詞時披露,有戴眼鏡的被告在被捕後沒有戴眼鏡,其住所亦未有檢獲眼鏡,是為掩飾犯案,而被告事後亦購入新的八達通;此外被告身為電腦技術員,警方在其家中卻無檢獲電腦。辯方反駁控方的指控牽強。

強調經仔細對比相片

法官昨於裁決時指,若每個「巧合」作個別考慮,未必會對被告不利,但三者同時發生便是「奇怪的巧合」,產生了累積效應。對於辯方指被告是事後突然被捕,不可能預先準備三大「巧合」。法官表明不同意其說法,指被告深知自己犯法,而新聞片段已公開播放,警方極有可能留意有關證據。法官以「幼繩」形容該些環境證供,而多條「幼繩」編成「粗繩」,認為以上種種非「巧合」,而是有人擔心被捕才改變容貌,繼而推論被告是暴動中的犯案者。

法官強調,法庭並非因控方所提出的三大巧合才裁定被告罪成,而是經法官仔細和重複比對涉案相片中的犯案者與犯人欄內被告的容貌,裁定屬同一人才得出罪成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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