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燒立會垃圾桶 佔中楊逸朗囚兩年

立法會前年底就俗稱「網絡23條」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進行二讀當晚,立法會大樓外示威區發生垃圾桶爆炸,警方事後檢控有「佔中輔警」之稱的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楊逸朗及另一青年串謀縱火罪。楊早前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昨在區域法院被重判入獄兩年,同案早前認罪的青年則判入勞教中心。法官嚴斥兩人存心製造破壞及爆炸,行為自私、危險、鹵莽及愚蠢,重申「無人能凌駕法律之上」,無論政治理想有多崇高,都不能以違法手段表達,否則只會受到法律制裁。

聞判表情平靜 擬上訴

報稱香港廚藝學院學生的首被告葉卓賢(廿一歲)和任職中文大學辦公室助理的次被告楊逸朗(廿三歲),被控於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串謀他人用火損壞立法會外示威區一個垃圾桶。兩人昨聞判後表情平靜,被送入羈留室前向旁聽親友揮手致意,有旁聽人士則向楊打手勢以示支持,並着楊保重。據了解,楊將就定罪提出上訴。

區院暫委法官王詩麗昨判刑時形容本案案情嚴重,雖然案件不是經年策劃,但亦是經商討而成,並至少有四名人士負責不同角色,兩被告在得悉計劃後,思量半小時仍決定參與,圖藉騷動及違法行為表達不滿。兩人以火槍及火酒等縱火及助燃,致垃圾桶發生爆炸,是存心製造破壞及爆炸。

遭斥行為自私鹵莽愚蠢

辯方求情時雖指葉不欲有人受傷而在場守備,但當時有立法會的保安員和有人行經,垃圾桶蓋在爆炸時更飛至二、三十米高,法官質疑如何能保證不禍及他人,且若火勢蔓延,人群走避逃生便有可能造成人命傷亡,「無人能預測火勢威力,今次無人受傷全屬僥倖」。法官嚴斥兩人的行為自私、危險、鹵莽及愚蠢,警方需召爆炸品專家到場,浪費警力。

法官指,縱然被告對立法不滿或不安,亦無論示威者對施政或議題有何看法、政治理想多崇高,都不應用違法及暴力行為宣洩,否則只有一個後果,就是受到法律制裁,重申無人可凌駕法律,法庭須判以阻嚇式刑罰,令公眾知道不可用非法或危險手法表達不滿。

同黨「睇水」判入勞教中心

葉的勞教中心報告指他學業成績不理想,多次轉職及會在家玩電腦,今次犯事因守法意識薄弱,法官認為判葉入勞教中心可令他接受嚴厲的紀律操練。至於楊,法官指他理應較首被告成熟,但仍用這種方法宣洩,故須判阻嚇刑罰。

案情指,楊事前着友人替他買來火酒及報紙並在公廁交收,他稍後把兩樣物品放在涉案垃圾桶內,再有另一名男子走近垃圾桶放下物品,垃圾桶隨後冒火,其後爆炸。葉則承認負責「睇水」。

案件編號:DCCC 6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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