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網絡欺凌不應受到「尊重」

曾俊華、林鄭月娥與胡國興三名特首候選人出席選舉論壇,其中林鄭月娥表示,自己近日成為白色恐怖的受害者,舉例指藝人蕭芳芳拍片支持她,卻在網絡上受到人身攻擊和威嚇。

另一候選人曾俊華則稱,網民在網上留言並非白色恐怖,是讓年輕人發表意見的平台,很多都是真心回應及有智慧的評論,應該受到「尊重」。

筆者無意褒貶任何候選人,只是想以事論事指出,將對某一候選人和支持者的網絡欺凌和恐嚇,視為表達意見及言論自由,不僅混淆是非,縱容暴力違法行為,更是向年輕網民傳遞極為錯誤的訊息。

網絡世界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對個人以及社會造成的傷害,不僅存在於虛擬世界,也存在於現實世界,那些在網絡上受到欺凌的受害者,所感受到的痛苦並不比傳統形式的傷害為輕。

網上的言行也要受到法律的約束。通過網絡起底、中傷、辱罵或散播謠言,造成他人在名譽上及物質上的損失,這種網絡欺凌與現實犯罪並無差別,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干擾、恐嚇候選人的言行,屬舞弊行為,亦會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攻擊林鄭及其支持者的言行既違背民主自由精神,更可能逾越法律底線,是香港這個法治社會所不能接受的。

如果將網絡欺凌形容為「真心表達意見」而應受「尊重」,那麼,如果有人為「真心表達意見」而犯罪,也應該受「尊重」嗎?犯罪無論動機如何,都是危害他人和社會的行為,都不值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