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客取酬Uber五司機罰款停牌

警方前年放蛇拘捕手機召車應用程式Uber(優步)多名男司機,七名男司機各被控駕駛汽車以載客取酬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兩罪,其中兩人已於去年初認罪判罰款及停牌,其餘五人不認罪,案件經審訊後昨在西九龍法院裁決,五人均被裁定兩罪成立,各判罰款一萬元及停牌一年,他們表示會上訴,獲法庭批准暫緩執行停牌令。裁判官認同Uber的營運模式或對公眾提供不少方便,但重申為保障公眾利益,任何形式的載客取酬服務均須受法例規管。

五被告分別是陳子麟(四十二歲)、梁愷信(卅六歲)、劉均榮(五十五歲)、陳鍵豐(卅歲)及陸振邦(四十五歲)。法庭昨就載客取酬罪判五人各罰款三千元,無第三保則各判罰款七千元及停牌一年;據了解,五人昨午已遞交上訴通知書。同案另兩名被告因拒絕Uber的法律支援,去年一月已放棄抗辯而選擇認罪,成為本港首兩名被定罪Uber司機,各被判罰款七千元和停牌一年。

官:與白牌車無大分別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2(3)條列明,任何人除非獲發公共巴士、小巴或的士等牌照,又或取得出租車許可證,否則不得駕駛或允許他人駕駛車輛作出租或載客取酬。裁判官昨在判詞中指,無論Uber的營運模式有多革命性,立法原意卻相當清晰,就是要規管白牌車及不法的士活動,這關乎乘客安全、車輛機件狀況及保險覆蓋等議題,故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只要未經許可駕車載客作商業用途,就需負刑責。

證供顯示,各被告在前年八月的警方行動中,用自己私家車接載放蛇警,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登記任Uber司機,會每周或完成旅程後收取Uber報酬。裁判官指,被告無直接從乘客收取車資,但行為明顯屬商業性質,與白牌車或不法的士司機無大分別,從證供推論被告確有從車資分紅。被告用私家車作商業用途,導致車輛不受第三保覆蓋,一旦遇上意外,乘客根本無保障,故裁定兩罪俱成。

Uber:控方引用條例過時

辯方求情指,除劉均榮有聚賭案底,其餘被告均無案底。辯方呈上Uber子公司向荷蘭註冊的保險公司承保的保單,並指被告聲稱獲Uber告知公司有買保險,鑑於特別情況,申請豁免停牌。裁判官指,被告在警誡下亦承認沒詢問Uber的保險覆蓋範圍,故拒絕豁免停牌,只批准在上訴未有判決前暫緩執行停牌令。裁判官批准控方申請充公被告犯案時用的手機及平板電腦,但准被告取回記憶卡資料。

Uber香港區總經理佘雋知昨在庭外表示,對裁決非常失望,認為違反了乘客、司機以及香港的最佳利益。他指Uber會盡力為五人上訴提供支援,包括法律協助。

佘又指控方引用的條例是四十年前制訂,非常過時,Uber一直有就修例與政府商討,並會向政府提交規管建議書。佘重申他們已獲本地保險公司承保第三者保險,使Uber的司機及乘客等得到保障。

案件編號:KCCC 274-28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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