躉船撞汲水門大橋 船東脫罪

【本報訊】前年十月廿三日晚上發生躉船撞向汲水門大橋,致機場陸路交通癱瘓兩小時。事件中拖着躉船的拖船「永照12」,其船長黎木喜和拖船船東早前已承認「碰撞汲水門大橋」的傳票罪,將於四月中判刑。而涉事躉船「新財威8」的船東,亦即本案被告威耀工程有限公司則不認罪,案件在西九龍法院經審訊後,被告昨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兼獲訟費。

裁判官接納被告免責辯護

裁判官裁決時,接納被告一方作出的免責辯護,即被告已合理地盡力預防撞橋事件發生。裁判官指,躉船並沒有前進推動力,要靠拖船控制及選擇航道,事發前躉船上有船員已通知黎木喜,指躉船的吊臂失靈無法降低。裁判官相信,黎為貪快貪近,選擇行經汲水門大橋而非旁邊的青馬大橋,這才是真正的事發原因。而黎具有十七年航海經驗,卻堅稱不知躉船吊臂上的紅白相間標記,具有不可進入汲水門大橋範圍的意思,是令人難以置信。

裁判官又指,黎現正等候判刑,他作供時有動機欲減輕其罪責。加上被告不會料到由港珠澳大橋工程總承辦商安排的拖船,竟會無視法例,將躉船拖進有高度限制的汲水門大橋範圍,因此判被告脫罪。

案件編號:TWS 488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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