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准覆核「行李門」事件

【本報訊】去年三月發生特首梁振英幼女梁頌昕遺留行李在機場大堂的「行李門」事件,機場管理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當時准許在梁頌昕不在場情況下,為其行李進行初步安檢,並安排國泰職員代她送行李入禁區,有空姐為此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布有關決定不合法。機管局一方提出反對,辯稱只有覆檢時才必須實行旅客與行李「同行同檢」。空姐反駁指這說法,猶如「登廣告」向全世界和恐怖分子指出香港機場有保安漏洞。法官昨於高院認為空姐一方有可供合理爭拗的論點,因此受理案件,稍後排期審理。

官:旅客會遇類似情況

申請人羅美美,昨未有到庭;兩名答辯人分別是機場管理局及機場保安公司。高院昨日處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律師陳詞指,若正確理解《香港航空保安計劃》,每一步安檢程序都需要旅客與行李「同行同檢」,答辯人當日的決定屬不合法。對於答辯人聲稱只有覆檢時才必須「同行同檢」,申請人反駁指,若據該計劃,當旅客接受初步安檢時有可疑,可做覆檢,該條文因此顯示即使初步安檢旅客也需在場,答辯人是誤解相關條文。

答辯人律師則指,當日最終沒有出現保安問題,本案純粹屬學術性爭議,加上只涉及機場保安的日常運作,屬於微觀管理範疇,法庭不應介入。惟法官反駁指,所有經香港機場離港的旅客或會遇類似情況,且案件涉及如何理解相關條文,故受理案件。

協助申請人的香港空勤人員總會主席吳敏兒在庭外表示,他們一直爭取的,是想弄清楚有關做法是否正確,而且事件涉及公眾安全,望可藉司法覆核案作出指引。

案件編號:HCAL 11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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