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慶偉法官 就曾蔭權案判詞

被告被陪審團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控罪指被告在二○一○至二○一二年、出任特首和行會主席期間,處理雄濤廣播三項申請時,蓄意隱瞞自己與雄濤廣播股東黃楚標,就深圳福田東海花園一個物業的關係。從裁決可看出,陪審團不接納這是被告無心之失報漏,但由於案件將要重審,本席認為並不適合在此述及證供詳情。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最高刑罰為七年監禁。此罪並無判刑指引,回看過往同樣控罪的判決,可將此罪名分成兩類,較嚴重的第一類涉及貪污元素,量刑時會視同貪污罪,判刑通常接近最高刑罰,通常為五至七年監禁。另一類不涉貪污的判刑則變化甚大,視乎個別情況由判監到社會服務令至財務懲罰都有。在判處本案被告時,本席接納應將本案歸類為第二類作考慮。這樣說並非指本案控罪瑣碎,其嚴重性乃陪審團認為是足以定罪的。本案的嚴重性,在於被告的特首身份。

身為行政長官,被告作為特區首長,除要向港人負責,還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香港人和中國人都將信任放到他身上。況且,行政長官一定具有誠信。在《基本法》中,只有行政長官一職有寫明必須廉潔奉公。破壞此項信任,是本案罪責的重要環節。

本案案情涉及的決定均具有重要性,尤其是分配大氣電波頻譜,對社會各界都有影響。終審法院在何鴻鈞案例指出,行為失當罪的用意,是要懲罰公職人士濫用公權賦予的權力。換句話說,懲罰和阻嚇是這條控罪量刑的核心目的。另外在許仕仁案中,許其中一項行為失當罪,涉及隱瞞向新地借貸,結果該案法官因許品格良好減刑九個月後,判許該罪監禁十八個月。

綜合上述所有因素,本席認為本案量刑起點應為三十個月監禁。被告的同事、朋友、以及最重要的家人,均寫信給本席請求從寬判刑。本席明白他們的請求,但本席的責任是要跟從裁決,依法定出適當的刑罰。

在外人眼中,量刑似乎是一件易事,但大部分法官都認為,這才是最困難,本案亦不例外。本席從事司法生涯以來,從未見過有人從如此高位墮落,但毋庸置疑的是,被告過去四十多年貢獻自己服務公眾,他的前同事、以及曾與他在立法會和行政會議共事的人,都眾口一詞稱讚他為服務公眾的付出。其中最突出的事例,是他在一九九八年為克服金融危機所付出的努力。

另一件需提及的事,是本案涉及的發牌申請,是經過適當程序後作出決定,期間只有很少反對意見,如果當時情況並非如此,本案嚴重性便遠不止此。

由於上述理由,特別是被告之前所作之貢獻,本席認為可將刑期減短十個月。此外,本席找不到理由應將此刑期改成緩刑。本席因此宣判,被告監禁二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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