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案 官總結案情 列定罪元素

前特首曾蔭權爵士涉嫌於在任期間收受利益及行為失當,隱瞞接受租賃深圳東海花園豪宅三百萬元豪裝,並用職權提議向負責裝修工程的建築設計師授勳作回饋一案,主審法官陳慶偉昨於高院開始總結案情及作出法律指引,預計周四陪審團可退庭商議裁決。法官就收受利益及行為失當控罪,分別向陪審團臚列出六大和五大定罪元素,指示他們若認為被告符合所有元素,便應判他有罪。法官又提醒陪審團,控方案情有提及被告接受遊艇飛機款待等事,但這些並非本案控罪範圍之內。

家人空群到庭旁聽 神情凝重

被告曾蔭權(七十二歲)的多名家人昨繼續到庭旁聽。除妻子曾鮑笑薇和兩名兒子,以及妹妹曾璟璇、弟弟曾蔭培、曾蔭荃外;另一弟弟曾蔭煊亦偕太太首次現身法庭。隨着審訊尾聲,其家人表現亦較先前緊張,昨日散庭後,曾與家人在法院會議室談話,各人神情凝重,曾更反過來替長子曾慶衍掃背安慰。

法官指引陪審團時指控方證供雖有提及曾接受遊艇和飛機款待,以及指稱曾的太太接受李國寶卅五萬元,但這些並非收受利益罪的指控內容。控方提出這些事件,僅為了反映曾在操守被傳媒質疑時的反應及展示他商討租賃大宅的背景。陪審團考慮曾太與李國寶的卅五萬元是否同一筆錢時,應一併考慮曾太之前開過廿萬元支票予李,但不能推論這些錢涉及輸送利益,因只屬純粹猜測。

控罪包括收受利益及行為失當

至於曾被控的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和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法官則逐項分析相關的定罪元素。其中收受利益罪有六大元素,包括曾有收取利益、他收取利益時並無合理辯解、有關利益是對曾一些作為或不作為的誘因或報酬、有關作為是曾以特首身份做出、該作為涉及行使職權、及曾知道以上元素。法官建議陪審團主要考慮裝修是否屬於利益,以及租約是否真實的租務安排。

至於行為失當罪則有五大元素,包括曾是公職人員、他是故意作出失職行為、他行為失當時正在執行公務、其失當行為沒有合理辯解、及其失當行為要嚴重至疏忽職守的程度。法官指示陪審團應考慮,曾是否蓄意不申報與黃楚標及何周禮的關係,若只是大意遺漏,便應判他脫罪。法官強調行為失當罪不須證明貪污,故就算裁定曾無收利益,亦要獨立考慮在行為失當罪中,曾不申報與黃及何的關係,是否故意隱瞞自己處於利益衝突中。

法官表示,曾有權選擇不作供,至於他向傳媒所作的解釋,若陪審團接納其說法,就要判他無罪;即使不信其解釋,亦要考慮控方證據是否足以定罪。此外曾無案底及背景良好,陪審團在考慮其說法時,應設想其犯罪機會較低。法官今日繼續指引陪審團。

案件編號:HCCC 48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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