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輔警的已婚男民政事務處行政主任(EO),涉嫌於去年八月在粉嶺一個商場偷拍女士裙底春光的影片,當場被揭發拘捕。警方事後到其住所搜查,在其電腦再發現另外逾一千二百段偷拍裙底影片,當中包括被告在民政處工作時偷拍,以及其女同事的裙底影片。涉案行政主任現被警方落案控以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案件昨在粉嶺法院提堂,他暫時毋須答辯,法庭將案件押後再訊,期間行政主任獲准繼續保釋。
外表斯文、戴上眼鏡的被告孔祥康,現年三十歲,任職民政事務處二級行政主任。他被控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控罪指他於去年八月十日,在粉嶺祥華邨商場的扶手電梯,用手機拍攝一名女子合共兩段裙底影片。
控方昨在庭上透露,被告在控罪地點被捕後,警員在其手機內檢獲廿八段裙底影片,警方之後在被告住所的電腦內,再發現逾二千段影片,其中一千二百二十段為裙底影片。控方指,有關裙底影片可分為四大類:第一類為一般街頭偷拍裙底、第二類為被告執行民政事務處職務時所偷拍,有些影片拍得事主的身份資料、第三類為拍不到事主樣貌的裙底影片、而第四類片中所拍的事主為被告的同事。
控方指,應可確認到大部分事主,又指案情嚴重,日後或轉介更高級別的法院處理。主任裁判官吳蕙芳聽罷控方陳詞後,一度把原獲保釋的被告收押。
辯方則提出被告欲以原本五千元保釋,但遭吳官即時拒絕。辯方續表示,可把保釋金提高至兩萬元或以上,又透露被告現為公務員,月入三萬五千元,現正放大假,並會因本案而被停職;家庭方面,被告已婚,育有兩名年幼兒子。
主任裁判官最終批准被告以五萬元保釋,期間不准離開香港及不可干擾案中證人,並警告被告不要「詐詐諦」聯絡證人。案件則押後至五月五日再訊,以便警方繼續調查和索取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保釋後在法院內游走,逗留約一個多小時才離開,期間把原本穿上的西裝和薄羽絨更換,改穿風褸和牛仔褲。
案件編號:FLCC 48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