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狗隻售賣 新例3‧20生效

【本報訊】動物售賣及狗隻繁育的新規例將於今年三月二十日生效,出售狗隻的人士必須領有適當牌照或許可證,不得向未滿十六歲人士出售狗隻。另狗隻畜養人若出售自己所飼養的狗隻亦須申領單次許可證,單一申請人四年內最多只可獲發兩張許可證。新規管制度下的牌照和許可證,現正接受申請。新規例下有三類牌照及一類許可證,包括動物售賣商牌照、甲類、乙類繁育狗隻牌照,以及單次許可證。

繁育出售亦需領牌

動物售賣商牌照是現有牌照種類,適用於在指明處所出售狗隻、其他動物或禽鳥。兩種繁育狗隻牌照則適用於在指明處所飼養雌性狗隻作繁育用途,並出售該等狗隻或其後代。現時的動物售賣商牌照持有人可繼續經營業務至牌照有效日期屆滿,之後須申領牌照或許可證。非牟利動物領養活動可向漁護署申請豁免牌照要求。

牌照持有人若違反牌照條件可被檢控,新規例下罰則會加重,無牌或無許可證售賣動物或禽鳥,最高可罰款十萬元、違反牌照或許可證條件最高可被罰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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