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載持械南亞幫 車手判囚12個月

【本報訊】一名青年聲稱為抵債而甘願充當「車手」,接載三名持刀及錘的南亞漢往港島大坑欲圖謀不軌,青年當時更沒持有效駕駛執照,他們最終在案發地點被大廈保安員發現報警,因而事敗逃走。涉案青年及後被捕,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共三罪,法官昨日判他入獄共十二個月,另停牌兩年及罰款三千元。

報稱從事金融業的被告陸偉堅,廿三歲,無案底,其女友剛在去年十月誕下一名兒子。法官判刑時指,理解被告面對債主時會感到無助及恐懼,但這非犯案理由。被告當時是無牌駕車接載他人,且車上管有武器,案情嚴重,惟法庭接納被告未有用武器傷人,加上他認罪,終判以上述刑期。

車上檢獲錘子牛肉刀

案發於去年一月六日早上十一時半,被告等人當日在大坑被發現後最終棄車逃去,警方之後在該車上及附近停車場檢獲一批物品,包括四個錘子、三把牛肉刀、口罩、手套及染有被告血漬的外套等。被告於同月十五日在紅磡一酒店內被捕,同案三名南亞漢則至今仍未落網。

案件編號:DCCC 45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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