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炒懷胎印傭男女僱主須賠

印尼女傭在港受聘期間於一三年疑懷孕,她指稱遭女僱主逼驗孕,事後則被男僱主解僱,腹大便便的她被趕走。印傭事後興訟,控告僱主夫婦行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和《僱傭條例》。案件早前在區院聆訊後,印傭昨被裁定勝訴,法官判決指,女僱主要印傭在尿兜小便驗孕屬性別歧視;男僱主確認她懷孕後作出解僱,屬性別歧視之餘亦屬非法解僱。法庭稍後會再開庭,以評定賠償金額和其他命令。

女原告Waliyah,男女被告分別是葉海新及陳雯香(均譯音)。原告自一二年起在被告家中工作,葉姓男被告是原告僱主,兩名被告於一三年九月發現原告的肚皮愈來愈大,女被告遂要求原告在尿兜小便,之後帶同尿液樣本與原告同到健康中心驗孕,結果證實原告懷孕。女被告其後再帶原告到公立醫院,得悉公立醫院不會為原告提供墮胎服務。稍後,男被告要原告簽署終止僱傭合約的文件,並把原告趕走。

女被告已離婚 患上乳癌

案件去年審訊時,兩被告已離婚,男被告缺席應訊,女被告則出庭抗辯。法官在判詞指,女被告患上乳癌,現正接受治療;她在內地長大和受教育,只懂得少許英語,又沒有律師代表;她離婚成為單親媽媽,並要申領綜援。女被告的證供可能並非完全令人滿意,但屬誠實證人。

庭上證供顯示,女被告要原告在尿兜小便時態度客氣,而原告亦想知是否懷孕,並非被強迫進行驗孕。女被告也不想原告離開,而原告被解僱時,女被告不在場亦不知情。惟法官指出,女被告是原告的「主人」,故原告沒有其他選擇,且需要聽從指示,原告是因為自己的性別而受到這種較差的對待,故女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性別歧視。

官不接納強迫墮胎指控

法官又裁定,男被告是因原告懷孕而將她解僱,則屬性別歧視兼非法解僱,最終判原告勝訴。惟法官指,因原告懷有的是私生子,不知經手人,是原告想墮胎,故不接納女被告強迫原告墮胎的指控。據悉案中嬰兒出世後,已交由他人領養。

案件編號:DCEO 1 & DCCJ 10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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