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佔領期間阻差辦公判罰款 社民連成員上訴駁回

【本報訊】社民連女成員李善芝(五十六歲)於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的佔領運動期間,在警方於金鐘龍和道清場時,她坐在行人路上不肯離開,被警員抬走時又放軟手腳,事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罰款二千五百元。李不服定罪向高院上訴,法官昨判她上訴失敗。

法官在判詞指,上訴一方認為警方阻止他人阻塞交通,故只有權清理馬路。但法官認為當時情況混亂,警方必須清理現場,包括行人路及馬路,以免有人聚集生事,措施屬合理。此外,上訴人在警方多次勸告後仍不離去,警方有理由相信她參與非法集結,加上她從無向警方表示正行使和平集會權利,警員絕對有權驅趕及抬走她。

案件編號:HCMA 57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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