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陪審員投訴 疑遭僱主歧視

【本報訊】本案於昨日第二天審訊時亦發生一段小插曲,其中一名陪審員向法官存入字條表示其僱主對其出任陪審員一事有意見,法官對此表示關注,並表明根據《陪審團條例》第卅三條,任何僱主不可歧視其僱員出任陪審員,否則有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而被判罰款甚至監禁。法官表示將會發信向該名僱主再作解釋。

違者屬犯罪 可判囚罰款

昨日於各陪審員進入法庭並準備開審時,法官即稱早上收到其中一名陪審員的書面通知,指僱主對其出任陪審員一事頗有意見,法官即時讀出《陪審團條例》第卅三條的條文指,任何僱主不得在任何方面歧視其僱員出任陪審員,任何人違反規定,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及監禁;根據該法例,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另外法官又指,於前日因語言困難問題而獲法官豁免擔任本案陪審員的人士,法官已指示將其名字放進以中文審訊案件之陪審員輪候名單內,讓其成為陪審員候選人之一,等候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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